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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领取《优待安置证》须知
来源:    时间:2015年04月14日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国家、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支持和鼓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献身国防,扎根部队建功立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2002年冬季征兵开始,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一、《优待安置证》作为今后义务兵及其家属、退役士兵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待遇。

二、《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统一编号制发,分""农字""与""非农字""两种,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并加盖民政部及县、市(区)民政局印章。存根由民政局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和仿制,违者依法查处。

三、《优待安置证》由入伍青年入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发放。入伍青年及家长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本领取《优待安置证》。《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县(市、区)使用。对非农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或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四、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户口青年征集;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精神,《优待安置证》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对与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征兵结束后,各地要将当年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情况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汇总后报民政部。

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凭《优待安置证》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优待。

六、士兵退役返乡后,凭《优待安置证》到县、市(区)民政局报到。民政局将《优待安置证》存根与证书核对后收回注销。

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从哪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