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青政〔2014〕22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修订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规划第四章第四条第二款“管制原则”中的第1条“自然保护区”部分修订为:“1.自然保护区。依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也应较大幅度减少人口。根据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异地转移和就地转移两种转移方式,一部分人口转移到自然保护区以外,一部分人口就地转为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对范围较大、目前核心区人口较多的,可以保持适量的人口规模和适度的农牧业活动,同时通过生活补助等途径,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交通、通信、电网等基础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进行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尽量避免穿越缓冲区。”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