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18〕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 17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全省税务机构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执法的统一性、合法性,现明确: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调整或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承担。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