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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资增长
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8年07月17日    编辑:扎西多杰
 

青政〔2018〕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各项部署,进一步构筑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学习借鉴自贸试验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开放领域等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快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引导外资投向我省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光伏农业技术开发与应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及零部件、锂电产品生产及专用设备、半导体照明材料上下游产品及相关设备的研发与制造,铜、铝、镁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等重点领域,医疗养老、文化、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衔接落实我省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我省市场对外投资的开放范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青投资。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省级产业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吸引外资向我省转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省级产业园区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全面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综合投资环境

(八)充分赋予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投资管理权限。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西宁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拓展发展空间。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申报扩区、调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施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集群招商,探索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产业园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促进外资法规规章完善。及时清理涉及外资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发展要求不符的法规或条款。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领域,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全省及各市(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有关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境外投资者在我省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收益,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注册登记“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多证合一”政策,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环境。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外资参与省内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省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定期沟通、联合打假等工作机制,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省双打办、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为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和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西宁海关负责)

(十八)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在我省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园区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增强利用外资工作合力。省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促进外资增长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保障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引资新优势,促进利用外资稳定增长。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