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 > 省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www.qh.gov.cn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编辑:南杰卓玛

青政〔2016〕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促进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全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精神,促进全省快递业发展,更好发挥快递业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做大做强做优全省快递业为宗旨,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强化政策扶持引导,完善快递服务网络,规范快递市场秩序,推动快递企业转型升级,构建网络完善、技术先进、服务优质、便捷高效的现代快递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快递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全省快递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政府引导。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发挥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的规范引导作用。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创新驱动。鼓励快递企业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不断推进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协同发展。推进快递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电子商务、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顺畅对接、联动发展。

安全为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寄递安全制度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寄递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寄递安全。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全省快递业发展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市场规模显著扩大。快递业务量达到1800万件,年均增幅20%。快递业务收入达3.6亿元,年均增幅15%。培育一批省内领先、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快递服务品牌,省内、国内以及国际快递业务大幅拓展。

———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消费者申诉处理满意度达到95%。新增就业7000人,快递从业人数达到1万人。省内重点城镇间、省内重点城镇与全国重点城市间快件实现72小时内送达,建成覆盖全省、联通全国、服务优质、快捷高效的现代快递服务网络。

———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快递企业员工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形成多品种、差异化、个性化的快递产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快递服务功能多样化、寄递服务快捷化、内部作业自动化、生产组织信息化。

———安全形势显著改善。快递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设备、安全生产设备标准化配备,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有效落实,快递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优化城市快递服务网络。大力实施快递服务进机关、进园区、进商场、进景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七进”工程)。完善城市配送服务体系,利用城市配送互联网平台和车联网技术,整合城市配送运力资源,培育城市配送服务平台。新建城市新区、开发区、住宅区、写字楼以及旧城改造时,应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网点等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同步配套建设。高等院校应根据实际为快递企业提供适当的服务场地,通过校园快递、快递超市、智能快件箱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支持快递企业在社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联合建设快递末端网点,提高“最后一公里”服务质量,缓解城市配送压力。创新服务模式,加快快递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青海丰富的旅游资源,在重点旅游景区设立网点,提供快递服务,满足游客需求。(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列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健全农村牧区快递网络。加快农村牧区快递网络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快捷通道。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企业利用村邮站、基层供销社网点开办快递业务。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设立或改造电商综合服务站时,应加载快递服务,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建立“产、供、销、配”一体的实体网购及配送平台,服务产地直销、订单生产等农业生产新模式,带动农牧区消费,增加农民收入,助力农村精准扶贫。鼓励“快邮”合作,引导快递企业充分利用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提升投递深度,缩短服务时限,实现互利双赢。大力发展生鲜农产品冷链快递,促进快递业与农产品冷链协同发展,完善野生鲜枸杞、牛羊肉等特色优质产品外运渠道。(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供销联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实施快递“上车、上飞机”链接工程,实现快递在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无缝衔接、高效转换和快速通达。推进“交邮”合作,鼓励交通运输企业进入快递市场,支持快递企业利用交通资源延伸服务网络。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推动市(州)到县、县到乡(镇)、乡(镇)到村客运班车开展客车附搭小件业务。大力发展铁路快件业务,在省内主要铁路站点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鼓励快递企业加强与民航企业的合作,建设航空快件优先配舱、优先安检、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提高快件装卸、分拣、安检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航青海监管局、青藏铁路公司、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四)推进“互联网+快递”。引导快递企业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终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丰富产品体系,变革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效率,拓展产业链条,实现转型升级。促进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快递业务,引导快递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电子商务企业共建产业园区,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线上线下互动,共同发展社区经济、逆向物流等便民利商新业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提升快递技术装备水平。引导快递企业配备自动化分拣设备和快件搬运、装卸、仓储设备,提高快件处理的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鼓励第三方为快递企业提供标准化的快件集散交换中心设计、建设和出租服务。推动快递企业采用先进的快递包装和集装技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推动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环保包装材料,3年内全省所有快递企业普遍使用电子运单,实现快递业低碳绿色发展。(省邮政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

(六)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快递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快递服务时限测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服务评价体系,督促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快递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打造优质品牌,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省邮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安全监管。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执行《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等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寄递物品100%先验视、后封箱,收寄活动100%实名制,邮(快)件100%通过X光机安检等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验视、收寄、安检三项制度,不断提升行业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推进快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覆盖全省的寄递渠道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寄递渠道安全监测预警、安全检查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督促快递企业普遍使用实名收寄辅助APP应用及信息核录手持终端,提升安全监管技术水平。健全快递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主体联合奖惩机制和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并及时通过“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省综治办、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西宁海关、民航青海监管局、青藏铁路公司、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八)保障车辆便捷通行。按照依法、高效、环保原则,规范快递车辆管理,统一快递车辆标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快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城市管理有关通行规定通行,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禁停地点临时停车,但不得长时间停放,并服从现场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途中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记录的方式进行处理,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消除违法后放行。依据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管理办法,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难题。(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税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益性、基础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和项目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纳入国家推广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快递企业购置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按国家有关政策落实税收抵免。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快递企业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快递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筹集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应快递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和授信制度,扩大快递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推广仓储设施和运输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对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效益突出的快递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加授信额度,扩大贷款规模,在国家允许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十一)简化快递企业审批手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经营快递业务许可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精简材料,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务实便利、高效透明的快递许可工作体系。对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实施备案管理。对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省邮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十二)加强快递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快递相关课程,加强物流相关专业建设,与快递企业共建业务技能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快递相关职业(工种)列入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对新招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城乡未就业人员参加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快递业列为重点扶持行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多方位的合作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快递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健全体制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为快递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