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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来源:www.qh.gov.cn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编辑:南杰卓玛

青政〔2016〕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青海特色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我省“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131”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走以人为本、科学布局、城乡统筹、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具有青海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按照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专项检查,清理限制户口迁移的“门槛”和障碍。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推动“三权”与户口脱钩,调动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力争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机制。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防止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制度脱钩。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各项服务指标达到我省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推进基础教育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学校布局和教师编制,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从2016年起,由藏区六州全部学生和西宁、海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始实施15年免费教育,逐步覆盖全省。实施农牧民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7万人(次)。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确认登记制度,维护进城农牧民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抓好湟源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合省情实际,研究提出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指导意见。财政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用足用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将城中村、城郊村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各地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要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到2020年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强棚户区改造质量监督,每年开展两次省级工程质量巡查,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优化城市街区路网结构,打通城市“断头路”,建立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着力推进西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等设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乡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进西宁、海东“公交城市”建设,优化城区公共汽车站点布局,扩大城市公共交通覆盖范围,提高公共交通的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加强自行车车道、人行道等慢行系统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充电设施配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按比例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规划建设,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09号)要求,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地下轨道交通、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编制实施海东国家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计划,加快推进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市、重点培育的新兴城市等城镇适时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1号)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等建设。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源。通过三年建设,西宁市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达到国家试点要求,打造西北地区半干旱缺水型海绵城市建设的“西宁模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加快推进城市设计,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指导,抓紧制定适应青海实际的城市设计技术导则和管理办法。树立“三分建、七分管”的城市管理理念,提升城市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推进格尔木、贵德、共和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实施建筑效能提升工程和绿色建筑发展提速工程,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创建节能型城市。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多元化综合处理,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稳步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推进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试点,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建设生态型城市。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引导工业集聚区规范发展,促进城市新区、各类产业园区健康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城镇公共服务配套水平。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完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打造包括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物流配送、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家庭签约医生等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适老化改造。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的使用管理,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着力培育发展东部城市群

(十一)完善空间结构与布局。构建“一核一副一带一圈一幅”的空间结构与布局,全力推进西宁中心城市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西宁,推动以“绿色为芯、双城联动、生态抱团、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重构,把西宁打造为西部有较大影响力的省会城市。尽快发挥海东市区域副中心城市作用,促进西宁海东一体化协同发展,使海东市三年初具城市形态、五年完善城市功能,建设成为青海和东部城市群功能优化的重要副中心城市、兰西城市群的重要节点城市、兰西经济区的产业基地、高原现代农业示范区、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高原生态宜居城市和全省科学发展的新增长极。(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城市群协同推进机制。加快东部城市群专项规划修编工作,优化空间布局,统筹推进城市群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水利、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互联互通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西宁—海东一体化发展。统筹城市群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建设一体化基础设施,拓展和增加主要城市之间、主要城市与周边城镇的快速通道,整合建设城市、产业园区、重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实现城际路网无缝对接,构建西宁1小时通勤圈。统筹建设高速联通、服务便捷、信息服务网络。统筹推进城市群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城市群供水、供电、供气系统。探索建立城市群医疗、教育资源交流机制和互派干部挂职交流机制。优化城市群重大产业布局,加快重点工业区和开发区建设,形成层次清晰、协调互补的产业发展体系。全面建设无障碍旅游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健全东部城市群建设推进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城市群交通体系、产业协同、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共治等专业建设委员会,常态化、项目化推进城市群建设发展。(西宁、海东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

(十三)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实施培育新兴城市重点县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按照同等城市市政设施标准,着力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新兴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着力培育一批基础设施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县,积极推进撤县设市、撤县设区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共和、同仁、贵德、海晏、玛沁、门源、民和、互助等具有先行优势的县积极发展成为新兴城市,推进海西西部三行委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改革,补足我省中小城市数量偏少短板。(各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抓住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支持力度的契机,加强州府县城和重点镇公共供水、市政道路、燃气、信息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国省干线改造工程,加快县城—县城、县城—重点镇、重点镇—重点镇之间联络线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县域垃圾收运系统建设。(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打造美丽城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提档升级,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已批复建设的48个美丽城镇打造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打造大通县城关镇、湟中县李家山镇、平安区三合镇、甘德县柯曲镇等32个宜居宜业、各具特色的美丽城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建设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走特色鲜明、形式多样、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型特色小城镇发展之路,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产业定位清晰、文化内涵丰富、功能配套完善,“小而特、小而美、小而精”的特色小镇,探索形成小镇大视野新业态,推动政府与市场互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和带动小镇及其周边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就地就近城镇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民宗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辐射带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十七)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强化城乡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连接,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村入户,尽快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硬化路、通客班车、通邮、通宽带、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实现城乡基础设施联网共享;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抗震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强化河湖水系整治,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城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优质公共服务向农牧区延伸,建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保对接和合理流转,提升农牧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事业发展,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建设美丽乡村。推行“耕在田、居在镇,基础设施城镇化、生活服务社区化、生活方式市民化”的新型农村城镇化模式,以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打造1500个田园美、村庄美、生活美的美丽乡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带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县为基础,以乡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牧业与旅游、商贸流通业、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牧业新型业态。强化农牧业合作社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牧业产业融合主体,构建农牧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体系,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大通县、海晏县、河南县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一)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扶持壮大本地物流企业,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与精准扶贫相结合,支持适应本地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依托现有电商平台,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畜产品进城、农牧业生产资料下乡。建立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逐步构建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村青年等群体返乡创业发展农村电商,引导支持农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各类电商主体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做好共和、湟中、互助、祁连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试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牵头,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通过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乡村旅游区安置等方式,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安排扶贫资金,重点扶持安置区群众发展后续产业,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确保搬迁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扶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三)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优先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四)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探索城市资本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的方式方法,挖掘城市郊区发展潜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快完成村镇地籍调查,逐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颁证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指导推进湟源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八、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六)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公共设施建设投资平台作用,不断扩大基金募集规模,拓宽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十七)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从教育、医疗、文化、基本建设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中,统筹衔接落实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镇化倾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加强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推进国家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城镇化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提升商业保险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功能。推动建设主体企业资产证券化,拓宽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兴城市培育、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九、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九)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紧盯国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动向,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及时制定我省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十)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公租房货币化,各地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住房保障方式由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指导各地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居住证持有人、外来务工人员、乡镇公职人员。各地要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保障的准入标准,实行梯度保障,做好有效衔接。继续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并轨政策。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健康运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十一)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积极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根据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特点、融资需求,开发住房租赁业务信贷产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十二)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体系。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供应结构。加快建立房地产统计监测平台,做好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切实加强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指导各市州政府制定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研究制定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抓好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推出针对农牧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三)深化试点内容。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能推开”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门源县在建立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试点地区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和探索推进工作,加快改革创新,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2017年初步形成试点阶段性成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省有关部门强化对试点地区的指导支持,营造宽松包容的环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支持试点地区发扬首创精神,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十四)扩大试点范围。紧紧抓住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的机遇,积极组织我省改革意愿强、综合条件成熟的地区申报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城镇化相关领域试点时,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倾斜。(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三十五)加大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评估实施办法,探索建立试点申报评价体系,激发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活力。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组织试点地区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推广。指导试点地区制定和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六)强化政策协调。各级政府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调控引导作用,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省级层面,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配合,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统筹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行动方案,推动“十三五”时期我省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三十七)加强规划统领。加强统筹管理和衔接协调,探索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统领作用,加强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规划在总体要求上方向一致,在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在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形成规划合力。加快推进贵德、格尔木、祁连、河南等“多规合一”试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及时发布城镇化发展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