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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政府签约违约,致使外地投资商损失四百余万
作者:Liuzhaowei    留言时间:2016/6/12 11:33:40
 
来信内容:
    我叫刘兆伟,甘肃人,今年68岁。我想说说青海班玛县政府如何设局招商投资,然后找借口把投资商赶走,造成我几百万经济损失的事。
  2002年,我得知班玛县有个莫巴红砖厂,是国有企业,但没有技术,处于倒闭状态,县政府把该砖厂交由班玛县农牧局管理,县农牧局在向外招商。
  2003年,我与农牧局签订合同,然后我投资34万元,用于修砖机、拉电、平整场地、盖厂房、修窑、扩大场地、修路等。县农牧局承诺县政府各部门会配合办理砖厂的一切经营手续。
  2004年5月,我与县农牧局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莫巴砖厂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当年我再次投入资金70万元,其中35万元用于补充机器,另外35万元用于其它开支。
  此后,砖厂生产了130多万元的红砖,这是班玛县在历史上首次产出的红砖。2006年8月1日,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的检验报告显示烧结普通砖符合GB5101-2003要求。
  2006年,班玛县国土局发出《班国土字(2006)14号文件》,以砖厂未办理安全许可证为由,通知砖厂停产。
  砖厂是国有企业,我个人没有资格办证;县农牧局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承诺过为砖厂办证;作为合同的随附义务,政府本也应该为砖厂办好各种证件,但政府没办。
  2008年年底,合同到期,双方都没要求终止合同,也未签订新合同,所以原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继续存在。
  2011年5月27日,班玛县经贸委向果洛州工商局出证,证实我的资产估计为404.18万元。
  2011年10月28日,班玛县政府允许砖厂恢复生产。

  2011年5月24日,因为砖厂从2006年7月至2010年未生产,资金短缺。这时,霍东布达加找上门,同意借给我50万元,用于生产资金周转。双方签了《合同书》,约定借款归还期为1年,然后霍东布达加交付6.3万元。
  2011年6月17日,霍东布达加等人把我们从砖厂赶走,霸占砖厂。我向班玛县报案,公安局却拒不立案。
  2012年4月16日,我带着人员打算进厂生产,再次被霍东布达加等人赶走。我向班玛县报案,公安局仍不立案。
  因为霍东布达加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致使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借款合同。2012年9月22日,班玛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决书编号为《(2014)班民初字第8号》。
  但霍东布达加等人仍然霸占着砖厂。
  2014年,县农牧局向班玛县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莫巴砖厂租赁合同》。2015年4月,班玛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决书编号为《(2014)班民初字第8号》。

  十几年前,在班玛县政府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时候,我送来了资金和技术,同时也与班玛县政府签订了合同,但班玛县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砖厂多年无法生产;最后霍东布达加等人霸占砖厂,把我们赶出厂。
  我怀疑霍东布达加是班玛县政府的托,把我赶出砖厂是班玛县政府的指使。霍东布达加为什么不依约交付剩余的43.7万元?为什么违反不干涉砖厂事务的约定?为什么公安机关不立案?我认为班玛县政府是在导演一场的“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游戏,图的就是外地人的钱和技术。
  我和妻子对政府的信任,换来的却是欺骗;我们数十年来的汗水,换来的却是负债;我受不了这个打击,患上了心脑血管疾病。

我请求班玛县政府:
1、把砖厂仍交给我经营。
2、如果不能把砖厂交给我经营,赔偿我404.18万元经济损失。
3、依法查处霍东布达加是等人恶意侵占砖厂财产的行为。

举报人1:刘兆伟 电话18793094682
举报人2:马永芳 电话18010194600
举报人3:马永兰 电话15009753784
举报人4:马冬英 电话13041178193
举报人5:张建全 电话13683134605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16/6/23
回复内容:
  刘兆伟同志:
  你于2016年6月12日上访至“州长信箱”的信访事项,现对你作出如下答复:
  你以砖厂被他人抢占、政府不作为为由,数次赴中央和省州县等有关部门上访,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收回莫巴砖厂经营权及办理相关手续。
  2、在不满足前述要求情况下,要求班玛县农牧局收回砖厂并清算你投资砖厂的资金404.18万元。
  3、打击和追究霍东布达加涉嫌的两起违法犯罪行为,归还财产、生活器具及财务发票等经营资料。并责令其赔偿其全部损失。
根据你的诉求,答复如下:
  1、关于要求返还砖厂的诉求,根据国家不予办理粘土砖厂采矿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06年班国环水字【2006】14号文规定,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经营砖厂。根据两级人民法院裁判,砖厂租赁经营权已经解除,现已经执行并将砖厂财产退还班玛县农牧与科技局。
  2、关于你对砖厂投资404.18万元资金,经调查是班玛县工商局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向你提供虚假注册资金为404.18万元。所谓投资资金不存在,不予认可。
  3、关于你与霍东布达加之间纠纷,属民事债务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班玛县信访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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