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青海自200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到 2016年底,全省老龄人口已超过7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2.3%,在全国各省(市)中属于老龄化程度比较低的省份之一,但老龄人口增速较快。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民政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实施意见》,于2018年1月13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并于2月10日起施行。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养老服务业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实施意见》的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四、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主要任务。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程序执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简化优化养老机构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避免重复审查。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是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开展并联审批。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全省范围内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加强养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
三是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稳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运营补贴或星级评定等方式,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运营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对个人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机构的给予相应的补贴政策。大力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农村牧区因地制宜,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改造困难老年人家庭。
四是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积极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运用智能硬件,创新各类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按规定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人迫切需求的各类产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
五是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避免养老服务业领域出现各种违法行为。
五、关于推动《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做好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二是,三是,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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