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2号公告精神,我省出台的《通知》明确了自2017年12月28日起,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一律停止这两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并提出,在开展业务前进行告知性备案,明确要求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招标代理企业相关信息。
《通知》提出建立信息报送公开机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更新。同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要求招标人依据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代理企业备案信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通知》指出,强化招标投标信用监管。要求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进一步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同时,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恪守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并接受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发布并落实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